第十六條 交辦單位收到企業對辦理情況不滿的反饋意見后,應要求承辦單位對辦理情況作出說明;對確需重新辦理的,由交辦單位向承辦單位重新交辦,承辦單位應在30日內再次作出答復。
第十七條 企業訴求辦理情況納入承辦單位培育大型骨干企業工作年度自評報告。
第十八條 省培育發展大型骨干企業協調工作組日常辦事機構適時開展企業對訴求辦理情況的滿意度調查。
第十九條 省培育發展大型骨干企業協調工作組日常辦事機構定期通報各承辦單位辦理企業訴求情況,抄送省府辦公廳;每年初向省委省政府綜合報告上一年度各承辦單位辦理企業訴求情況。
第二十條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大型骨干企業訴求辦理配套制度,完善服務大型骨干企業長效機制。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