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國家發改委正式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為破解上述招投標市場中存在的破壞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等問題,此次《意見稿》從提高公開透明度、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行政監督、加大違法行為懲處力度等方面加以解決。
“走過最長的路,是你們的套路;走過最顛的路,就是長樂的營濱路。”這是福州市民吐槽營濱路的段子。這條全長約25公里的馬路,工程總造價8.13億元,從2012年開工建設,歷時近4年建成后,因質量低劣、路基沉降、坑坑洼洼,一直受到詬病。
目前,官方公布該路存在違規招標,偷工減料等問題,營濱路建設指揮部的多名主事官員涉嫌玩忽職守、受賄受到調查。據《福州晚報》公眾號消息,營濱路建設中出現了違規招標、大面積圍串標,比如,首占標段149家投標公司,有142家參與圍標,圍標后賣標價達1000萬元。從招標伊始的違規招標、大面積圍串標,到中標后偷工減料未按要求履行合同,再到監管部門全程失控,“問題路”事件將招投標行業的黑幕徹底展現在公眾面前。
招投標受到質疑的輿情事件并不只這一起,2017年3月的西安地鐵“奧凱問題電纜”事件,2018年1月“合肥公交站臺倒塌事件”,輿論也不約而同地將批評指向了招投標低價中標產生的問題。最低價一直是采購方的衡量標準之一。但在實踐中低價中標往往出現許多嚴重的質量問題。突出表現為在招標過程中,投標人為了獲取中標,以低于成本價投標,導致其他公司無法競爭。在以低價中標之后,為了壓縮成本又以次充好,最終導致各種問題多發、頻發。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劉繼峰向法治周末記者表示,低價中標的風險性較大,從大概率事件上來講,低價中標的危險性明顯大于正面效應,“經過一段時間市場的經驗來看,低價標在質量方面都可能會有這樣或那樣的影響,即便是符合項目標準的要求,但在質量方面和業主的目標也會有一定的差異”。
低價中標一直以來是政府采購、招投標業界討論最熱烈的話題之一。如何避免惡意低價中標,也成為政策制定者研究的重要課題。《意見稿》對于避免惡意低價中標的范圍不再專注于投標的價格是否低于成本價,而專注于是否影響合同的正常履行。《意見稿》第三十九條指出,投標人不得以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對照現行招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要求“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并不再局限于是否低于成本報價。
另外,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為異常低價,有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應當要求投標人在合理期限內作澄清或者說明,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說明其報價合理性,導致合同履行風險過高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按照現行招投標法,報價低于成本的投標人就算能夠正常履行合同也無法參與競標,修訂后,即使低于成本價,如果投標人能正常履行合同就可以競標。”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稱贊《意見稿》對低價標的重新認定。何紅鋒告訴法治周末記者,《意見稿》回歸了采購的本意,“采購的本質要求是希望在保證質量的情況下以低價購買。現行招投標法中要求不得‘低于成本價競標’屬于一棍子把人打死,不符合采購的本質要求”。
對于“‘1·4’合肥公交站臺倒塌事件”“奧凱問題電纜”等事件的發生,輿論更多認為是低價招標所引發的質量問題,而何紅鋒并不贊同。“因為最終呈現在大眾面前的并不是招投標的過程,而是合同的履行情況。一般出現工程質量問題后,輿論容易將矛頭指向招投標。而低價中標不會直接導致工程出現質量問題,合同的履行才會導致出現質量問題,兩者不能混為一談,屬于合同履行期間的監管問題。”何紅鋒說。
此次《意見稿》新增加的第五章是專門對合同履行作出的規定,以強調過程公開、加強信用體系建設來強化標后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管,解決招投標與合同履行脫節問題。《意見稿》要求中標人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義務;要求招標人在國家規定的媒介及時公開項目重大變動、合同重大變更、合同終止和解除、違約行為處理結果、竣工驗收等在內的合同履行情況的信息;要求有關行政監管部門加強對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管,建立合同履行情況評價機制,評價結果記入招標人和中標人的信用記錄。
對于信用體系的建立,劉繼峰認為確有必要,信用記錄和信用限制是未來的制約企業行為的方向,“這是罰款之外的軟約束在功能上與行政處罰互補。在目前罰款的額度比較低的情況下,企業違規獲得的利益可能遠超過罰款數額,當信用記錄限制企業發展的時候,企業更在意生存和發展”。
何紅鋒認為,合同履行情況信息公開后,可以讓公眾了解到項目的整個過程,可以獲得更好的監督,“原來老百姓看不到地鐵電纜花多少錢買來的,在建設過程中花了多少錢,在之后就會看到了”。同時何紅鋒還擔憂,按照《意見稿》的規定,招標監管機構的監管范圍只限于合同履行誠信問題和合同履行公開問題,但從傳統監管的職責劃分來講,合同的履行和招投標的管理部門是分開的,工程管理主要是合同履行中,而工程建設的監管和招投標的監管是不同的部門,在未來的立法過程中可能會面臨權責區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