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開放寬
除個別超大城市外的落戶限制
方案提出,放開放寬除個別超大城市外的落戶限制,試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全面取消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的城市落戶限制,確保外地與本地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標準一視同仁。全面放寬城區常住人口300萬至500萬的I型大城市落戶條件。完善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以上的超大特大城市積分落戶政策,精簡積分項目,確保社會保險繳納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數占主要比例,鼓勵取消年度落戶名額限制。
方案要求,落實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新時期建筑方針,治理“貪大、媚洋、求怪”等建筑亂象。嚴格限制新建超高層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嚴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
新城區不再出現
“城市看海”現象
方案要求,加大內澇治理力度。堅持防御外洪與治理內澇并重、工程措施與生態措施并舉,因地制宜基本形成源頭減排、管網排放、蓄排并舉、超標應急的排水防澇工程體系。老城區改造更新按有關標準補齊防洪排澇基礎設施短板,全面消除歷史上嚴重影響生產生活秩序的易澇積水點;高標準規劃、建設新城區,不再出現“城市看海”現象。
盤活存量住房資源
擴大租賃住房供給
方案提出,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夯實城市政府主體責任,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建立住房和土地聯動機制,實施房地產金融審慎管理制度,支持合理自住需求,遏制投資投機性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