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最高人民法院審議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并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司課題組經過研讀,總結出本次解釋的幾個重要變化:
序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8〕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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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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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解讀 |
1 |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實際履行的合同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參照最后簽訂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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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實際履行的合同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參照最后簽訂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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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更改是參照《民法典》合同編第七百九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就行的修訂。 之前解釋請求參照合同支付工程價款,可能會造成無效合同按照有效對待的誤解。“折價補償”原則,體現了一定的進步性。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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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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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價可以采用固定價、可調價和成本加酬金三種形式。建設部、財政部聯合發布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8條的規定,固定價格又分為固定總價和固定單價兩種形式。本次《解釋》明確了固定價的結算。明確了建設工程合同中當事人約定按固定價結算,或者總價包干,或者單價包干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范圍完工后,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固定價結算工程款。 |
3 |
第十七條 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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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的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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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依據的變化,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已經公布,現行《合同法》將廢止,所以有關合同建設工程施工的民事法律規范將由《民法典》中的合同編替代 |
4 |
第二十二條 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
第四十一條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
期限的變化,更大程度保護了承包人的利益 |
5 |
第二十五條 實際施工人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以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于向發包人行使到期債權,對其造成損害為由,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第四十四條實際施工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以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于向發包人行使到期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其到期債權實現,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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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依據的變化,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已經公布,現行《合同法》將廢止,所以有關合同建設工程施工的民事法律規范將由《民法典》中的合同編替代 |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發包人拖延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等相關問題產生爭議而導致對竣工日期爭議。本次《解釋》對竣工日期做了明確的解釋: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劉鵬 | 工咨事業部前期咨詢部總監
2007年畢業于浙江師范大學,碩士學位,多年來致力于從事PPP項目、資金平衡方案及其它投融資項目咨詢。所成功負責的項目涉及醫院、管廊、供水、污水處理、智慧城市、管網、水生態、棚戶區改造、停車場、園區等多個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項目近30個PPP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