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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金敏:如何準備打官司追討工程款?

發布時間:2015-05-18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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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公眾微信號“索倍工程圈”

拖欠工程款一直是建筑行業的頑疾,發包人囊中羞澀,工程停工的情況下,我們無奈選擇解除合同,活不干了,還會面臨發包人沒有能力或沒有誠意而拖欠工程款的難題,迫使我們不得不考慮通過打官司的方式追討工程款。

我們追討工程款的收益主要包括是否能夠收回工程款、能夠收回多少工程款以及何時能夠收回工程款。我們打官司的各種成本則包括因此支出的法院訴訟費或仲裁委仲裁費、鑒定費及律師費等經濟成本,打完官司所需要的時間的時間成本,以及打官司會帶來的發包人反索賠逾期竣工、質量不達標,以后難以承接發包人工程,是否能打贏官司,以及打完官司是否可收回工程款等不利情況。

可見打官司并非易事,我們決定為追討工程款而打官司前,應該做好哪些準備呢?

 

工期嚴重拖延的情況下,承包人打官司追討工程款,可能面臨發包人巨額逾期竣工工期反索賠,應如何處理呢?

典型判例

發包人恒天房產與承包人潤澤建工簽訂施工合同約定:合同包干價款為6000萬元,因潤澤建工原因延誤工期一個月后,每天按合同價款千分之一付違約金。施工過程中,因為基坑工程出現質量事故等原因,工程拖延兩年多才竣工。竣工結算后,恒遠房產尚欠工程款1千多萬元。恒遠房產認為潤澤建工嚴重拖延工期,給其造成延期向第三方交房等損失,起訴要求其依約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5千萬元。潤澤建工反訴要求恒遠房產支付拖欠工程款。(選自《索倍網》判例5A0106

典型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潤澤建工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應按約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該違約金應與恒遠房產因工期延誤遭受的實際損失相當。第二種意見認為: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比例遠遠高于法定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潤澤建工依約應承擔的違約金超過工程造價的一半以上,明顯過高,應予調整。

索倍分析

我認同第一種意見,理由是:潤澤建工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潤澤建工應依約承擔逾期竣工違約金,如認為約定違約金過高,應在一審中要求調低,否則,二審一般不會調整。確定違約金是否過高的關鍵是認定逾期竣工給恒遠房產造成的損失,包括恒遠房產對第三人違約損失及可得利益損失。考慮到認定恒遠房產損失的目的僅是作為認定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參照,不管恒遠房產是否實際依約向第三方支付延期交房違約金,該費用都應該認定為恒遠房產的損失。判例中,最高院判決潤澤建工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3032萬元。

索倍支招

其一、我們應權衡是否應該冒可能承擔工期及質量等違約金的風險來打支付工程款的官司,如認為風險過大,可以作出適當讓步,與發包人協商解決。其二,如存在逾期竣工情形,要打官司也要等到竣工后兩年再打,之前不要和發包人關系鬧僵,避免其書面要我們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其三,對于約定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的,我們應堅決要求法院予以調低。

 

承發包雙方對是否通過仲裁打官司的約定不明,發生爭議時是向當地仲裁委提起仲裁還是向法院提起訴訟呢?

 

典型判例

發包人新興置業施工招標文件規定:“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調解不成向商定的仲裁機構請求仲裁”。承包人永吉建工中標后,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約定:“雙方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

1)請當地仲裁委員會調解;

2)采取第2種方式解決,并約定向仲裁委員會請求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永吉建工向法院提起訴訟,新興置業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應由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而不應由法院受理。一審駁回后上訴到最高院。(選自《索倍網》判例5A0175

 

典型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招標文件和合同中均約定仲裁,應向當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第二種意見認為:合同對爭議解決方式是提起仲裁還是提起訴訟約定不明,同時未排除法院管轄,依法應由法院管轄。

索倍分析

我認同第二種意見,理由是:雖然新興置業在招標文件中約定“產生爭議時向商定的仲裁機構請求仲裁”,明確了采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但未約定明確的仲裁機構。雙方在合同中對“商定的仲裁機構”沒有進一步的約定,更未排除法院管轄,該仲裁協議因仲裁機構約定不明而無效。依據《最高院民訴意見》相關規定,永吉建工和新興置業并沒有排除法院管轄的約定,在對糾紛解決方式產生爭議時,應由法院受理。判例中,最高院駁回了新興置業的管轄權異議。

索倍支招

其一,我們可以盡量和發包人達成新的仲裁條款。其二,如發包人先申請了仲裁,我們應該決定是否接受仲裁,如我們不接受仲裁,我們應該對仲裁管轄提出書面異議。其三,經權衡后決定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的,要視情況決定訴訟標的,比如,發包人有能力影響基層法院的,盡管在中院或高院起訴。

 

如何防止打官司后拿不到工程款,如何行使優先受償權呢?

典型判例

發包人南岳莊園與承包人中原建筑就某酒店工程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竣工日期為20021031。施工過程中,因南岳莊園拖延辦理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拖延提供施工圖紙等原因工期延誤,2003411,主體分部工程驗收合格。之后,因南岳莊園未按約支付進度款,中原建筑數次向南岳莊園催要進度款。20049月和10月,南岳莊園分別將未完的工程發包給另外兩家施工單位,中原建筑被迫離場。20059月,中原建筑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南岳莊園付款,并確認其享有優先受償權。10月,中原建筑向南岳莊園發出解除合同通知。(選自《索倍網》判例5A0131)。

典型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工程未竣工的情況下,中原建筑只能在合同約定竣工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實際上中原建筑退場并解除施工合同時,已過了約定竣工日期一年多,不能再行使優先受償權;第二種意見認為:工程因南岳莊園原因過了約定竣工日期一年多仍未完工,施工合同也因南岳莊園根本違約解除,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應從中原建筑解除合同之日開始起算。

索倍分析

我認同第二種意見,理由是:中原建筑因南岳莊園根本違約行為解除合同時,工程尚未完工,但已過約定竣工日期一年多,依據最高院上述規定從合同約定的竣工日之日起計算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中原建筑已無權行使優先受償權。但工期嚴重延誤系南岳莊園拖欠進度款、提供圖紙托延等違約行為所致,讓中原建筑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明顯對中原建筑不公平,而以合同解除日作為中原建筑行使優先受償權期限的起算日,較為公平。判例中,法院認為中原建筑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應從200510月解除合同之日起算,判決確認中原建筑對其施工的已完工程享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

索倍支招

其一,凡是適合折價拍賣的工程,我們應在竣工后6個月內要求支付工程款,否則打官司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其二,如果竣工后6個月內不具備工程款支付條件的,我們應盡量解除合同,從而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優先權。其三,無論有權優先權,均應在開始打官司時申請財產保全,保全工程及發包人其他財產。

綜上所說,承包人如何啟動官司追討工程款,我認為至少應注意:

第一,要權衡打官司的成本、收益和風險,決定是否打官司;

第二,要在訴訟時效以及優先受償權時效能及時打官司;

第三,要確定打官司的基本策略,如請誰代理打官司、打什么的官司、如何預防發包人反訴等;

第四,要確定決定打誰的官司,最好打既有支付義務又有支付能力的主體的官司;

第五,要確定是訴訟還是仲裁,以及在哪里哪一級機構打官司;

第六,最好同時申請財產保全,以便打完若干年官司后可拿回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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