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取得證書繼續有效:
之前取得的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以及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效用不變。
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的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與本規定中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效用等同。
2、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參加原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并在有效期內的合格成績有效期順延,按照4年為一個周期管理。
考試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
專業科目分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水利工程3個專業類別。
土木建筑工程專業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交通運輸工程專業由交通運輸部負責;水利工程專業由水利部負責。
考試成績實行4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科目,方可取得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增項:已取得一種專業的人員,報名參加其它專業科目考試的,可免考基礎科目。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考試:(取消職稱要求)
(一)具有各工程大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或高等職業教育),從事工程施工、監理、設計等業務工作滿6年;
(二)具有工學、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施工、監理、設計等業務工作滿4年;
(三)具有工學、管理科學與工程一級學科碩士學位或專業學位,從事工程施工、監理、設計等業務工作滿2年;
(四)具有工學、管理科學與工程一級學科博士學位。
經批準同意開展試點的地區,申請參加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之前的報考要求:
具有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具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的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并任職滿三年。
具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的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4、注冊與執業:
經批準注冊的申請人,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分別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或電子證書)。
執業時應持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分工建立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信息平臺,由住建部負責歸集全國監理工程師注冊信息。
監理工程師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嚴禁“證書掛靠”。出租出借注冊證書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取得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工程師職稱。
5、考試設4個科目,其中2個基礎科目,2個專業科目。對應關系如下:
6、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免考基礎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