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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金敏:驗收前后工程質量責任由誰擔?

發布時間:2015-06-03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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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公眾微信號“索倍工程圈“

工程施工期內發生的質量問題,由承包人負責返修;在保修期內發生的質量問題,由承包人負責維修。除了這些常規的情形之外,質量問題還多許多特殊情形。比如,因工程建設造成相鄰建筑物損壞的,賠償責任應由發包人還是承包人承擔,如何承擔呢?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即擅自使用工程,工程出現質量問題的,承包人應否承擔責任呢?當保修期屆滿后,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期內,對于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缺陷及因該缺陷造成的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損害,承包人應承擔何種責任呢?對此,我們分別討論如下:

 

商務困惑

施工中,由于發包人沒有給承包人提供地下管線的資料,承包人也沒有了解現場地下管線埋設情況,結果不慎挖斷了地下管道,因此造成的損失怎么辦?

索賠依據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3條第1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如何理解,可看以下案件:

典型判例

4月3日,發包人交通公司和承包人達塞公司簽訂《電氣安裝協議》,約定:承包人為發包人新建的收費站架設10KV專線和安裝變壓器。4月7日,承包人在收費站附近施工時,將電信公司管轄的千州至支江的地下通信電纜挖斷。事故發生后,承包人、發包人與電信公司迅速組織搶修,于5個小時復正常通信,投入搶修及正式恢復被損壞光纜所花費用合計12萬。之后,電信公司向發包人及承包人索賠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該兩公司賠償因地下光纜受損造成的電信公司經濟損失140萬。審理過程中,法院查明,發包人在施工前未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地下管線的資料,承包人在施工前也未了解施工現場地下管線情況。(選自索倍網判例5A0167)

典型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承包人和發包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根據行為過錯的大小各自承擔相應責任,發包人應承擔主要責任。

索賠分析

我認同第一種觀點,理由是:財產損害賠償案件中,發包人和承包人并不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是否構成共同侵權應當看承包人和發包人的行為是否屬直接結合。如果是直接結合,即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是間接結合,則根據行為過失大小或原因比例各自承擔相應責任。向承包人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是發包人的法定義務。承包人雖依法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但前提條件是要收到相關資料。承包人有義務了解地下管線的分布情況,并在施工中采取適當措施加以保護。承包人未盡到相應義務,導致損害后果的發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作為有經驗的施工單位,承包人應主動向發包人了解地下管線的相關資料。如承包人在未主動了解情況下施工,也存在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判例中,法院認為連帶責任是嚴格責任,可以最大限度保護受害人,故判決承包人和發包人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當事人也未就此提出異議。當然,承包人和發包人在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后,對內應該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及過錯分擔責任。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地下管線資料是主要原因,應該承擔主要責任,承包人承擔次要責任。

索賠支招

其一,在施工中,應主動要求并書面催促發包人提供地下管線資料。其二,在發包人無法提供地下管線資料的情況下,應按假定沒有地下管線情形報送施工方案報總監批準后施工;其三,在發生損害地下管線時,盡量要求發包人先對外承擔責任,說明自己沒有過錯;其四,在連帶對外賠付后,承包人可要求發包人對內承擔主要責任甚至全部責任。

 

商務困惑

工程完工后,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就接收并使用了該工程。之后,該工程發生質量問題,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擔質量責任,承包人該怎么辦呢?

索賠依據

《最高院工程合同解釋》第13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如何理解,可看如下案件:

典型判例

發包人某大飯店與承包人建工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承包人承建發包人工程的全部建筑安裝工程、室外配套設施及附屬工程等。發包人接管整個工程,并投入使用后向城建局遞交了《竣工驗收報告》,請求對工程給予驗收,后因發包人未交納政府部門相關費用,驗收工作未能進行。此間,發包人又多次要求承包人對竣工工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維修整改。承包人依合同約定的保修條款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整改。之后,工程主樓客房部一樓非承重墻局部開始出現裂縫。質量監督總站對工程質量問題鑒定后,認定一樓非承重墻裂縫是由于地基不均勻壓縮變形和濕陷下沉引起的。同時認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勘察單位、建設單位均存在問題,并提出了處理意見。然而就質量責任的歸屬問題上,承包人只愿意承擔質量鑒定中認定的責任,而發包人則認為承包人應當承擔全部的責任。(選自索倍網判例5A0117)

典型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承包人應當承擔質量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發包人沒有進行竣工驗收,接收并使用了工程,視為對工程質量的認可,不能追究承包人的質量違約責任。第三種觀點認為:對于出現的質量問題,應當委托權威質量檢測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果中質量問題是哪方原因造成的,哪方承擔質量責任。

索賠分析

我認為上述觀點都不完整,正確的觀點應是: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就被發包人接收并使用后,承包人不承擔工程質量違約責任,但根據《最高院工程合同解釋》第13條的規定,對于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承包人仍然要承擔質量責任。判例中,法院經質量鑒定后,發現地基基礎有質量問題,判決承包人應當承擔地基基礎的修復責任,對于其他質量問題,承包人不承擔責任。

索賠支招

其一,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應確保主體結構和地基基礎的質量合格。其二,在發包人未經驗收擅自使用時,承包人不應配合,并應書面指出因此造成的質量問題由其承擔。其三,對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現的質量問題,可以拒絕承擔責任問題;其四,如涉及打官司的,對發包人鑒定質量的申請,應堅持不同意,防止發現意外情形。

 

商務困惑

已過了質量保修期,在房屋合理使用壽命期內,對于房屋的質量問題,承包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呢?

索賠依據

建筑法》第60條規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第80條規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如何理解,可看如下案件:

典型判例

發包人舜湖房地產公司與承包人原力建筑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約定工程施工用的水泥、鋼筋、石子等其他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購。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僅5年,住戶就紛紛向發包人反映房屋地坪起砂、墻面開裂、門窗開關不靈等各種質量問題。發包人即委托市房屋專業單位進行質量鑒定,查明房屋的混凝土強度80%不達設計要求,政府主管部門明確通知該房屋不能繼續使用。發包人在向小業主賠償經濟損失后,又向承包人追索。雙方爭執不下,發包人訴至法院。(選自索倍網判例5A0190)

典型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房屋已過保修期,對于此后發生的質量問題,承包人不承擔質量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房屋在合理使用壽命期內發生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質量問題,承包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索賠分析

我認同第二種觀點,理由是: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是建筑物在設計年限內安全使用的關鍵。由于承包人使用的混凝土有質量缺陷,造成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符合標準,承包人肯定要承擔責任。小業主依據與發包人的房屋買賣合同,要求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直接要求承包人承擔侵權責任。而發包人可以依據與承包人的施工合同,要求承包人承擔相應的質量賠償責任。判例中,法院判決承包人使用質量不符合標準的混凝土造成房屋在合理使用壽命期內的質量缺陷,應當對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

索賠支招

其一,建設工程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是質量的重中之重,承包人應當按設計要求,使用符合強度要求的混凝土,保證房屋在設計年限內的工程質量。其二、對于合理使用壽命期內的質量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建筑法》第60條,以及《最高院工程合同解釋》第13條,應只限于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對于其他部位造成的質量損害,承包人應當以工程通過質量驗收,超過保修期,超過保修范圍等、不是施工原因等來進行抗辯。

 

綜上所說承包人對于工程合理使用壽命期內主體結構和地基基礎工程這兩個方面發生的質量問題,不管工程是否被發包人提前接受或使用,仍需承擔相應的責任。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發包人作為相鄰關系的主體對因工程建設造成相鄰房屋損壞的,不論其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均應承擔賠償責任。發包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向對該損害有責任的主體追究。如果發包人本身沒有侵權行為,而是承包人施工行為導致的損害,則發包人與承包人是基于不同原因對外承擔的賠償責任。

(本文發表于《施工企業管理》雜志2013年第9期本人商務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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