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公眾微信號“索倍工程圈“
工程施工期內發生的質量問題,由承包人負責返修;在保修期內發生的質量問題,由承包人負責維修。除了這些常規的情形之外,質量問題還多許多特殊情形。比如,因工程建設造成相鄰建筑物損壞的,賠償責任應由發包人還是承包人承擔,如何承擔呢?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即擅自使用工程,工程出現質量問題的,承包人應否承擔責任呢?當保修期屆滿后,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期內,對于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缺陷及因該缺陷造成的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損害,承包人應承擔何種責任呢?對此,我們分別討論如下:
綜上所說,承包人對于工程合理使用壽命期內主體結構和地基基礎工程這兩個方面發生的質量問題,不管工程是否被發包人提前接受或使用,仍需承擔相應的責任。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發包人作為相鄰關系的主體對因工程建設造成相鄰房屋損壞的,不論其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均應承擔賠償責任。發包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向對該損害有責任的主體追究。如果發包人本身沒有侵權行為,而是承包人施工行為導致的損害,則發包人與承包人是基于不同原因對外承擔的賠償責任。
(本文發表于《施工企業管理》雜志2013年第9期本人商務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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